一般条款与条件

本网站中使用的所有名词均为性别中立用法,适用于所有性别。

周佳律师(Mag. Jia Zhou, B.A.)提供的所有法律服务均基于本一般条款与条件(AGB)。本AGB 视为双方约定并经双方认可。本 AGB 以奥地利律师公会联合会(ÖRAK)制定的《律师一般委托条件》为基础。

1. 适用范围

1.1. 本 AGB 适用于周佳律师(Mag. Jia Zhou, B.A,下称「律师」)与其委托人(下称「委托人」)之间现有委托关系下所开展的所有活动,以及在法院 / 机关前或庭外进行的一切代理和处理行为。

1.2. 本 AGB 同样适用于新的委托人,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1.3. 委托人提出的与本 AGB 不同之业务条件或委托条件,只有在律师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成为合同内容。

1.4. 本 AGB 适用于奥地利《消费者保护法》(§ 1 KSchG)意义上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如某些条款仅适用于消费者或仅适用于经营者,将在该条款中明确说明。

2. 委托与授权

2.1. 律师有权且有义务在履行委托所必需且适当的范围内代理委托人。委托终止后,如法律状况发生变化,律师无义务就该变化或由此产生的后果通知委托人。

2.2. 委托人应在律师要求时签署书面授权书。该授权可以仅限于某一特定事项,也可以涵盖所有可能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务。

3. 代理基本原则

3.1. 律师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受托代理事务,并以勤勉、忠诚及尽责的态度,维护委托人之权利及利益,对抗任何第三人。

3.2. 律师有权在委托范围内依自身专业判断独立开展工作,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特别是使用任何必要之进攻与防御手段,只要不违背委托人的指示、律师的良心或适用法律。

3.3. 如委托人向律师发出之指示与律师依法或依职业规范(例如《律师职业执业指引》(RL-BA),以及最高法院职业与纪律审判机构过往判例等)所要求之正当执业原则不相容,律师有义务拒绝执行该指示。如某一指示在律师看来对委托人不利或不适当,律师在执行前须提醒委托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3.4. 如遇紧急情况,有迫切危险时,如为保护委托人之利益明显必要,律师有权采取超出原指示范围或与委托指示不完全一致的措施,或选择不采取某些措施。

4. 委托人的信息与配合义务

4.1. 委托达成后,委托人有义务立即且完整地向律师提供一切与案件处理有关或可能有关之事实与信息,并移交相关文件及证据。律师有权在非显然不实的情况下,信赖所提供信息、事实、文件及证据的真实性。如其不实性仅在事后方被发现,而该不实性对律师并非显而易见,律师对因此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对于委托人未向律师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律师对因此产生的损害亦不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4.2. 律师应通过有针对性的询问或其他适当方式,促使委托人尽可能完整、准确地陈述事实。

4.3. 在委托存续期间,如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事实发生变化或出现新情况,委托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律师。

4.4. 此外,委托人应及时将地址变更等联络资料告知律师,并确保律师在合理范围内随时可以联系到其本人。

4.5. 如律师受托担任合同起草人(如买卖合同、转让合同等),委托人有义务向律师提供办理房地产交易相关税费自我申报(包括不动产转移税、登记费及不动产增值税)所需之全部信息。如委托人未向律师提供此类信息,律师有权将该合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税务通知及无异议证明。如律师基于委托人所提供资料进行自我申报,则对因信息不实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委托人提供信息不实而给律师带来损失,委托人须对律师承担赔偿责任并使律师免受损害。

5. 保密义务与利益冲突

5.1. 律师有义务对其在执业中受托处理的事务以及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需为委托人利益保密的一切事实严格保密。

5.2. 在遵守法律及职业规则的前提下,律师有权将部分工作交由其员工处理,但须确保相关员工已被明确告知并承诺遵守保密义务。

5.3. 仅在为主张律师自身权利(尤其是律师费用)或为防御针对律师之索赔(尤其是委托人或第三人向律师主张损害赔偿)所必需的范围内,律师方可解除保密义务。

5.4. 委托人知悉,律师在某些情形下依据法律规定,有义务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向主管机关提供信息或进行申报,尤其涉及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以及某些税法规定(如《账户登记与查询法》、《GMSG》等)。

5.5. 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律师对特定事项的保密义务。但即使委托人解除保密义务,律师仍须审查其陈述是否符合委托人整体利益,并有权继续保持沉默。

5.6. 律师有义务在接受委托时,审查该委托是否可能引发依据《律师法》规定的利益冲突。

6. 律师的报告义务

6.1. 律师须在合理范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就其在履行委托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与进展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7. 转委托与代理律师

7.1. 律师可委托其所雇用的律师顾问或其他律师(及其律师顾问)代为出庭或处理部分事务(转委托)。如律师因故无法亲自办理,可将委托事项或其部分交由其他律师代为处理(代理律师制度)。

8. 律师费用

8.1. 如无特别书面约定,律师有权就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收取合理报酬。根据《律师收费法》(RATG)及《一般收费标准》(AHK)确定之费用在原则上视为合理。

8.2. 即便约定了固定收费或计时收费,只要对方当事人根据判决或协议需向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用高于约定费用,律师有权至少取得该较高之费用(在可实际收取的范围内),否则适用原约定的固定收费或计时收费。按计时收费时,每开始的 5 分钟作为最小计费单元。

8.3. 若委托人或其范围内之人员发送电邮给律师“仅供知悉”,律师无义务在未另行收到明确指示的情况下阅读该电邮。如律师阅读该电邮,则有权按双方约定或依据 RATG / AHK 对该工作时间计费。

8.4. 律师费用之外,须另加:
法定增值税、必要且合理的支出(如差旅费、电话费、传真费、复印费等)以及律师代委托人支付的垫付费用(如法院费用等)。

8.5. 委托人知悉,律师就预估费用所作的非正式估算仅为不具约束力之估计,不构成《消费者保护法》所规定的有约束力的费用预估,因为律师所需投入的时间与工作量在性质上无法事前准确判断。

8.6. 律师对一般费用结算与出具费用账单的工作不另行收费。但应委托人要求,如需将工作清单翻译成德语以外的其他语言,相关时间将单独计费。同样,如应委托人要求撰写给其税务顾问 / 审计师或法律保险公司的特别函件(如案件进展、风险评估、尚未支付的律师费用等),该等工作亦将计费,除非另有约定。

8.7. 律师有权在任何时间、尤其是按月出具费用账单,并请求支付预付款。

8.8. 律师费用账单于送达委托人后 14 日内无折扣到期支付。

8.9. 如委托人为经营者,且未在收到费用账单后 1 个月内(以律师收到异议之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为已认可该账单。

8.10. 如就特定账单向委托人提供折扣或减免,仅属于就该期账单的一次性优惠。如委托人未在期限内付款,律师有权恢复按照原全额费用计收。以往给予之折扣不构成对未来账单继续给予折扣的权利。

8.11. 律师对所有已提供或已被委托提供的服务均有权获得适当报酬。即便依据 RATG / AHK 所计算之费用未能在法院或程序中被视为“为权利正当行使所必需”,律师对委托人之费用请求仍然存在。

8.12. 如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逾期未支付律师费用,须按法律规定最低年息 4% 支付迟延利息。如委托人为经营者,则迟延利率为相应基准利率上浮 9,2 个百分点,且须补偿律师因迟延所造成的额外损失。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ABGB》§ 1333)不受影响。

8.13. 在履行委托过程中产生的法院及机关费用(Barauslagen)以及第三方服务费用,可由律师自行判断,或由律师代垫,或直接转由委托人支付。

8.14. 如同一案件由多个委托人共同委托律师,各委托人对律师之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如委托人为《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则仅在律师的服务不可分割、且并非明显仅为某一委托人提供之情况下适用连带责任。

8.15. 委托人为经营者时,其对对方当事人享有的费用偿还请求,在产生时即在律师费用数额范围内自动转让给律师。律师有权在任何时候通知对方当事人该等转让。

9. 律师责任

9.1. 律师因错误之咨询或代理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其职业责任保险对具体损害案件所覆盖的保险金额为上限,且至少不低于《律师法》§ 21a 现行规定的保险金额(目前为 EUR 400.000,-)。对于经营者,律师对利润损失、第三人损失、间接损失及后果性损失以及轻微过失所致损害不承担责任。

9.2. 上述责任上限适用于委托人对律师的一切基于职业活动(如咨询错误、合同起草错误或错误代理)提出的请求,包括损害赔偿与费用减免请求,但不包括委托人要求返还已支付律师费用的请求。自负额不减少保险总责任限额。如有多个竞争性受害人,该最高金额按各受害人请求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3. 对于在委托人知情下,由律师在个案中委托之第三方(如外部专家、代办律师)且其既非律师雇员亦非合伙人,律师仅在选任不当时承担责任。

9.4. 律师仅对其委托人承担责任,不对第三人负责。委托人有义务明确告知可能接触律师工作成果的第三人,律师仅对委托人负责。

9.5. 律师仅在明确书面约定或其主动承诺研究外国法的情况下,对外国法律之适用承担责任。欧盟法不视为外国法,但各成员国国内法视为外国法。

10. 时效与除斥期限

10.1. 如委托人为经营者,且无更短法律时效或除斥期限之规定,则其对律师的一切请求如未在知悉损害及加害人(或其他构成请求基础之事实)后六个月内起诉主张,最迟自导致损害或构成请求基础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主张,即视为消灭。

11. 委托人的法律保险

11.1. 委托人向律师告知其法律保险的存在并由律师代为申请法律费用保障,并不影响律师就其全部费用向委托人主张支付的权利,也不意味着律师同意仅以法律保险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全部报酬。

11.2. 如法律保险未全额支付律师依本费用约定所应取得之报酬,律师可就未获补偿的部分直接向委托人追索。律师无义务先向保险公司追讨,而可直接向委托人请求支付全部费用。

12. 委托关系的终止

12.1. 律师及委托人均可在任何时间、无需遵守期限且无需说明理由,解除委托关系。律师对迄今已提供服务的费用请求不受影响。

12.2. 如委托由律师或委托人解除,律师仍须在 14 日内,在避免委托人产生法律不利后果所必需的范围内继续代理委托人。若委托人明确撤销委托并表示不再需要律师继续处理,则该义务不适用。

13. 文件交付义务

13.1. 委托终止后,如委托人提出要求,律师须将属于委托人的原件文件交还给委托人,但律师有权保留相关复印件。

13.2. 如委托关系结束后,委托人再次索取其在委托期间已获得之文件副本,相关复印成本由委托人承担。

13.3. 律师有义务自委托终止之日起,将案卷保存五年。如法律规定更长的保存期限,则应适用该更长期限。委托人同意律师在保存期限届满后销毁案卷(包括原件)。

14. 法律适用、管辖法院及争议解决

14.1. 本 AGB 以及由其所规制之合同关系适用奥地利实体法,并排除冲突规范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适用《罗马一号条例》第 6 条第 1 款,本法律选择不得取消消费者依据其惯常居所国强制性规定所享有之保护。

14.2. 如委托人为经营者,则因本 AGB 所涉合同关系(包括合同存在与否的争议)而产生的纠纷,专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有管辖权之法院管辖,除非强制性法律另有规定。律师仍有权在委托人住所地、营业地或其资产所在地之法院(包括国外法院)提起诉讼。

14.3. 如律师与委托人就费用产生争议,委托人可以请求维也纳律师协会对费用进行审查;如律师同意接受该程序,则由律师协会免费进行费用合理性之非诉审查。

14.4. 消费者亦可通过欧盟在线争议解决平台提出投诉:
http://ec.europa.eu/odr 律师无义务参加此争议解决程序。

15. 最终条款

15.1. 对本 AGB 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

15.2. 律师向委托人发出的声明,如寄送至委托人在委托开始时所提供或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之地址,即视为已妥善送达。在未作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律师亦可通过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与委托人联系,尤其可使用委托人提供之电子邮箱地址。如委托人自其他电子邮箱向律师发送邮件,律师也可使用该邮箱与委托人进行通信。依据本 AGB 需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声明,如无特别规定,也可以电子邮件方式作出。

15.3. 如无委托人相反书面指示,律师有权以未加密的电子邮件方式与委托人沟通。委托人确认已被告知其中风险(特别是第三方访问、保密风险、在传输过程中可能遭篡改等)以及技术环境的使用方式,并在了解该等风险的基础上同意以非加密方式进行电邮沟通。

15.4. 对经营者而言,如本 AGB 某一条款或合同关系中的部分条款无效,该无效并不影响其余条款之效力。双方承诺以在经济效果上最接近原约定之新条款替代无效条款。

15.5. 本 AGB 以德文版本为准。如中德文版本存在差异,一律以德文版本为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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